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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发〔2016〕54号
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区道路交通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决定划定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限制通行的机动车种类: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二、三轮摩托车和执行公务或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二、实施限制通行的时间和区域:
1.时间。从2016年8月20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在限制通行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
2.区域。市区大庆路(含)以南、镇海路(不含)以西、文昌路(不含)以北、江平路(不含)以东形成的封闭区域。
三、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查处。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相关环保法律宣传工作。
五、本通告自2016年8月20日起实施。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届时注意交通标志的变化,自觉遵守,文明交通。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2日